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判定上述行为是否可能对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构成损害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独创性以及驰名程度。
7.驰名商标认定的定位:维权手段,而非最终目的
一段时期内,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曾采用主动认定、批量认定的方式。驰名商标主动认定并不违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然而长期、大量主动认定也有其消极的一面。
驰名商标的主动认定强化了人们对驰名商标的认知程度、信赖程度,同时,驰名商标的主动认定在商标所有人与社会公众之间人为地形成了一种权利的不平衡,往往会导致对驰名商标的过度保护,这对其他企业有失公平。尤其是像文字组合这样的商标,并不是任意几个汉字组合在一起就能形成一个好的商标,它需要精心策划、设计才行,然而真正寓意深刻的汉字组合又显得那么有限,因此这种文字组合被个别厂家垄断使用也并不合理。
因此,合理与否,关键要在侵权纠纷的个案中评判,而不是用预先认定的驰名商标来威慑未来可能出现的竞争对手。一些商家正是看中了驰名商标能给企业带来好处,因而才千方百计地认定驰名商标,把认定驰名商标作为一种目的,而不是把它作为一种维权手段。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个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司法认定方式也就有了更为充分的法律依据。许多企业纷纷将本企业的商标通过司法途径认定为驰名商标,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企业商标意识、品牌意识的增强,对于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权具有积极意义。同时,由于这种司法认定方式可以在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完成,因而也就成为了许多企业的首选方式。
地方法院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为企业提供了方便,然而某些企业对驰名商标真正意义的认识并没有随着认定方式的转变而提高,他们并没有意识到驰名商标的认定从主动认定、批量认定转向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实质内涵,对驰名商标的认识仍停留在原来的思维模式上,有的个别企业甚至有设置骗局的嫌疑,靠自己与自己打官司来获取驰名商标。
对驰名商标认定方式的转变,不仅是某些企业的认识没有跟上,就是某些执法机关的认识也没能及时到位,在执法过程中对地方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不予认可;不仅如此,在很大程度上公众也还存在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更具权威的认识。其关键就在于原来的思维定式没有改变,还把驰名商标看成是一种荣誉,把驰名商标看成是能获取额外利益的工具。
获得驰名商标不是目的,驰名商标本身也不是企业的摇钱树。国家之所以要立法认定驰名商标,关键在于保护驰名商标。认定驰名商标是维权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如果企业不把精力用在经营上,即使获得了驰名商标,这样的名牌也不会长久,这样的所谓的摇钱树也早晚会枯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