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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误读商标版权化保护

 
  发表时间:2014-04-09 14:48:11  来源:合肥智多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1460次  
   
    近年来,商标权人开始重视一种新的商标保护策略——“商标版权化”。具体而言,就是在援引商标法第31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时主张自己的在先注册的商标标识享有著作权。此类案件近年大量发生于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件和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件中,日渐引起业内关注。

  对于“商标版权化”的保护思路,有人忧心忡忡,认为这会导致商标权保护和著作权保护之间的冲突,其理由是:

  第一,“商标版权化”保护会导致相应的商标获得全类保护。具体而言,任何一种商标均有确定的注册类别和范围,因而只能阻止他人将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注册在与其注册类别相同或者相近的商品类别上,他人仍然可以将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注册在与其注册范围相差较远的商品类别上,然而一旦其商标标识被认定为构成作品,则禁止他人注册的范围可以扩展到所有商品类别,显失合理。

  第二,“商标版权化”保护会导致“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可被撤销”的规定沦为形式。该条规定的本意是防止原商标持有人不合理地囤积或垄断本可被其他经营者有效利用的商标资源。但是,在“商标版权化”的保护模式下,商标权人的商标即使因为不使用而被撤销,也会基于其享有的著作权而禁止他人继续利用,使得商标法的这条规定沦为形式。

  第三,“商标版权化”保护属于不合理的多重保护。实践中有一种代表性的观点认为,一旦将商标标识构成作品,其作为商标使用,就意味着权利人选择了确定的权利保护路径,如果再主张著作权,就构成了“多重保护”。

                                                          合肥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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