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是汽车品牌?还是即时通信工具?就这一问题,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与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奇瑞公司)曾多次对簿公堂。因腾讯公司在汽车等商品上申请注册“QQ”商标,引发奇瑞公司的争议。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后,腾讯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裁定。随后,腾讯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但并未当庭宣判。
据了解,该案争议商标为第4665825号“QQ”商标,由腾讯公司于2005年5月提出注册申请,2008年3月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车辆内装饰品等商品上。
奇瑞公司在法定期限内针对争议商标向商评委提出了撤销申请。其认为,腾讯公司在明知奇瑞公司拥有在汽车商品上的“QQ”商标在先权利情况下,仍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损害了奇瑞公司的在先权利。据此,奇瑞公司请求商评委撤销争议商标,并认定奇瑞公司的引证商标二为驰名商标。
据悉,该案引证商标一为第3494779号“QQ”商标,由奇瑞公司于2003年3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大客车、卡车、小汽车、汽车等商品上。经查,腾讯公司在该商标初审公告期内提出了异议,该商标目前仍处于异议复审程序中。
引证商标二为第5136735号“QQ”商标,由奇瑞公司于2006年1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车座、车轮毂、自行车摩托车等商品上。经查,该商标目前仍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腾讯公司辩称,“QQ”商标是腾讯公司独创并申请在先的商标,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腾讯公司所使用的“QQ”商标已于2009年4月被认定为第38类通讯服务上的驰名商标。奇瑞公司引证的两件商标均不是有效注册的商标,不能作为商标法规定中的引证商标。此外,奇瑞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二在第12类汽车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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