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双方签订《“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使用期限变更为20年。
2003年,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规定了相关的续展和备案事宜。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有限公司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