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诉宝洁“飘柔”二字侵权案件闹得沸沸扬扬,许多人于是知道了“字体侵权”这个“概念”。暂且不说字体侵权是不是一个伪命题,至少让许多人模模糊糊知道了还有这么一回事情。 这个事情的传播也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果,社会上已经有人抓住这一“商机”,开始挣钱了:一些公司已经收到通知或者律师函,通知或者律师函中告知贵公司使用的某某产品或者某某广告使用了某字体,属于侵权,应该进行赔偿等等诸如此类的话。本文作者亦接到不少当事人的咨询,询问使用他人字体是否可以构成侵权,以及收到类似通知如何进行处理等等问题。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本文认为原因是:一方面媒体对方正诉宝洁著作权侵权案件进行了一些报道,大家知道了有这个事情;另一方面许多人其实并不真正了解这个案件,不但不了解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对于这个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也不知道,只是知道发生了这么一个事情,“因为宝洁使用了倩体字的‘飘柔’,方正起诉了宝洁,要求赔偿一笔很大的钱,”仅此而已。
2008年5月,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在家乐福中关村广场店购买了广州宝洁公司生产的“飘柔洗发露”、“飘柔精华素”等55款产品。方正公司认为,生产商广州宝洁和销售商北京家乐福侵犯了其著作权,故提起诉讼,要求广州宝洁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所有带有方正倩体系列、方正卡通体和方正少儿体字库字体的外包装、产品标识、产品商标、产品广告宣传品;北京家乐福立即停止销售所有带有上述字库字体的产品;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2010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方正倩体字库字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要求,可以进行整体性保护;但对于字库中的单字,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保护。”判决之后,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1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是:“NICE公司(即“飘柔”包装的设计公司)有权将其利用涉案倩体字库产品中的具体单字“飘柔”设计的成果提供给被上诉人宝洁公司进行后续复制、发行,NICE公司的该行为属于其对涉案倩体字库产品合理期待的使用行为,应视为已获得上诉人许可的行为。 北大方正确实因为广州宝洁使用倩体字的“飘柔”而起诉了广州宝洁,本案已经经过了一审、二审,二审判决已经生效,法律的正常程序已经走完,无论是什么理由,一审、二审判决均判决北大方正败诉,即广州宝洁没有因为使用倩体字“飘柔”二字而被判决进行赔偿。所以,当企业接到有关字体侵权的通知的时候先不要慌张,自己的行为未必构成侵权,未必一定要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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