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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声音都开始注册商标了,腾讯:我要注册声音商标“嘀嘀嘀嘀嘀嘀”

 
  发表时间:2016-12-08 13:54:09  来源:合肥智多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1576次  
   
 腾讯:我要注册声音商标“嘀嘀嘀嘀嘀嘀”
过QQ的人肯定对它的提示音“嘀嘀嘀嘀嘀嘀”不陌生。腾讯公司,想将这个声音注册为声音商标,结果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注册,腾讯不服,打起了官司。12月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QQ声音商标案,这是我国第一起声音商标行政驳回案件。
腾讯:我要注册声音商标“嘀嘀嘀嘀嘀嘀”
腾讯公司在起诉中说,腾讯创立于1998年11月11日,是中国最大的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之一,也是中国服务用户最多的互联网企业之一。多元化互联网服务包括社交和通讯服务、社交网络平台等等。
1999年2月,腾讯公司自主开发基于internet的即时通讯网络工具——腾讯QQ上线。腾讯QQ支持在线聊天、点对点续传文件、共享文件等全方位通讯社交功能。随着互联网行业的飞速发展,经过十七年的发展,腾讯QQ已经成为中国即时通讯软件用户量最多的应用程序。
2014年5月4日,腾讯申请注册“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播放;新闻社;提供在线论坛;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数字文件传送;信息传送;在线贺卡传送;电话会议服务;电子邮件”服务上。
而声音商标,这样的非传统商标,也是2014年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开始施行后,可以申请注册的。
商评委:较简单,缺乏独创性,不显著,不予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嘀嘀嘀嘀嘀嘀”声音,这个声音较为简单,缺乏独创性,指定使用在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能证明QQ软件享有知名度,但申请商标的声音仅为软件包含的标示某一功能的声音,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简单”“独创性”“显著性”如何理解
庭审中,关于“较为简单”,商标评审委员会代理人表示,认为这个提示音只是稍微急促、单调、重复的声音。腾讯公司认为,商评委“较为简单”不构成申请商标显著性的理由是不成立的,代理人指出,其实商标通常是“简洁”的,他举例美高梅公司“狮吼”,是自然界狮子的吼声,腾讯公司还列举了国际上已经广泛认同的声音商标,包括国际广播电台的声音商标。他认为,六声急促的“嘀嘀”声,简洁,但具有“显著性”。、
商评委说,“独创性”来讲,使用的人会有了解,但是没有显著性。他们通过的声音商标很少,只有几件。而腾讯公司强调,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通常能够起到区别的标志就可以申请注册,“独创性”从来都不是商标的构成要素。
关于“功能性”,商评委认为,“嘀嘀嘀嘀嘀嘀”声音是一个上线提示,仅为软件包含的标示某一功能的声音,比如汽车防盗报警的声音,都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因为不能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而腾讯公司认为,商评委理解有误,认为功能性的声音,比如汽车刹车声、引擎启动声,都是自然形成的声音,这才是体现功能的声音。商评委提出“功能性”的判断标准于法无据。
腾讯公司强调,申请商标以腾讯QQ即时通讯软件为平台,腾讯QQ应用程序运行过程中,有消息发来时播放的声音就是“嘀嘀嘀嘀嘀嘀”,用户听到申请商标声音后知道是腾讯QQ消息提示,商标能直接对应腾讯QQ即时通讯服务。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知名度和显著性不断的进一步增强,相关公众已经将其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与原告直接联系起来,具有明显的区别的作用。比如自QQ即时通讯平台问世以来,“嘀嘀嘀嘀嘀嘀“一直被持续用于这个程序中。自1999年2月腾讯上线以来,截止2014年6月,QQ月活跃账户数达到8.29亿,其中最高同时在线账户数达到两亿零六百万。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乔丹公司对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法院同时认定拼音商标“QIAODAN”及“qiaodan”未损害乔丹姓名权。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乔丹公司对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法院同时认定拼音商标“QIAODAN”及“qiaodan”未损害乔丹姓名权。
“开心消消乐”案:被告一审被判赔220万元
涉“开心消消乐”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一审获赔220万元
网络游戏产业高速发展,玩家对游戏的热情不断高涨,催生了手游行业的侵权现象频繁发生,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乐元素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元素公司)与被告浙江古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川公司)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乐元素公司享有“开心消消乐”的著作权、“开心消消乐”文字的商标权,其发现被告浙江古川公司亦开发了一款相似的三消类游戏,同时使用了与“开心消消乐”近似的游戏名称,游戏宣传和下载界面中均使用了与原告的名称近似的“开心消消乐2015”、“开心消消消”等字样。乐元素公司认为古川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商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令古川公司在多家媒体平台及被告的官方网站上发表声明,就侵害原告权利的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同时要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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