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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模仿我的脸,但是不能模仿我的面

 
  发表时间:2016-12-24 14:43:10  来源:合肥智多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1524次  
   
    宝马此次胜诉意味着我国正逐步重视国际品牌在中国市场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那些靠山寨生存发展的车企该小心了。俗话说得好,“你能模仿我的脸,但是不能模仿我的面”。
日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起商标纠纷案,原告宝马汽车怒将三家侵权者——上海创佳服饰有限公司、德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和周乐琴告上法庭,控诉其侵犯宝马商标,一场维权大战由此拉开帷幕。
所幸的是,宝马没有遭遇本田败诉双环的尴尬。法院最终判决三家被告立即停止对宝马汽车享有的一系列注册标专用权的侵害,赔偿宝马汽车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宝马汽车此次胜诉,意味着国际品牌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逐渐得到应有的重视。
事实上,这并不是宝马第一次就侵权问题诉诸法律。2008年8月,宝马以商标侵权为由曾向“世纪宝马”提起诉讼。历时一年多之后,湖南省高院对这起商标纠纷案做出判决,责令深圳世纪宝马服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蓝白造型MBWL及图标的侵犯宝马股份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及生产、销售的服饰上使用含有“宝马”字样的“世纪宝马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价行为。深圳世纪宝马服饰赔偿德国宝马经济损失50万元。
在日前结案的侵权案中,上海 知识产权法院表示,被告之一周乐琴于2008年建立德国宝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德马集团”),并通过购买、注册“BMN”等商标,授权上海创佳服饰使用的方式,与创佳共同建立、完善了BMN品牌加盟体系。
德马集团和创佳公司在已获得注册商标的基础上,通过延伸注册、变换图形结构、增加色块或者着色的方式,将标识逐步向宝马汽车的注册商标靠拢,并且配合德国集团、德国宝马等文字组合使用。
宝马汽车认为,三被告的上述行为既侵犯了自身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宝马汽车旗下授权服饰品牌为BMW Lifestyle),故诉至法院。
上海知产法院根据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驰名程度及其显著性,认为三被告实施本案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实施涉案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所涉地域广泛、侵权规模极大、侵权商品涉及民生商品等情况综合考虑,判决其赔偿宝马汽车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那么宝马汽车到底有没有服饰呢?当然有!2001年,德国宝马就和宝姿集团合作,由宝姿集团作为世界上独家生产与销售带有BMW标志服饰的企业。
宝马此次胜诉意味着我国正逐步重视国际品牌在中国市场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那些靠山寨生存发展的车企该小心了。俗话说得好,“你能模仿我的脸,但是不能模仿我的面”,自主品牌只有走上自主创新之路才能在市场立足,这是硬道理,不信可以看看已被工信部“毙掉”的双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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