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1月10日,永宁县人民检察院发布该案例,该院依法提起公诉后,永宁县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5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为获得非法利益,在未经商标注册所有权人金川集团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授权许可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印制“金川”牌电线电缆产品的商标标志牌600张,并将所印刷的商标标志牌自行通过手工逐一用透明胶布缠裹于不知名的电线电缆产品上。 杨某某将以上电线电缆通过其在永宁县望远镇经营的商店冒充“金川”牌电线电缆产品对外进行销售,并实际销售了小部分产品。2015年5月28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工作中发现杨某某存放电线电缆产品的仓库,并从仓库中扣押了1215卷标有“金川”商标的待售电线电缆产品。其中,包括杨某某擅自印制“金川”牌商标标志并使用的产品。经金川集团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鉴定,所扣押的1215卷产品全部为假冒“金川”牌电线电缆产品。2016年6月17日,杨某某主动到永宁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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