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大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诉讼,判决驳回申请商标“大众汽车”在工业用脂、工业用油、润滑剂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只核准其在“电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汽车生产厂家之一,大众汽车公司多年前就在中国进行了商标布局。早在1999年大众汽车就针对“汽车、机车、电动车辆”等以及第七类“非陆地车辆用马达、机器气缸”等商品申请注册“大众”商标,并于2003年、2004年分别获得注册。
但是,当2010年大众汽车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了“大众汽车”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电能、工业用油、润滑剂、燃料、等商品上时,却遭到了工商部门的驳回。因为此前已经有多件工业蜡、润滑油、汽油等商品上的“大众”或包含“大众”字样的商标被核准注册。
为此,大众汽车公司曾将官司一路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其中,在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时,大众汽车公司表示,“大众”作为大众汽车公司的字号,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大众汽车公司虽然不生产润滑油,但通过定制生产的方式向购买及拥有大众汽车的消费者提供经过检验的发动机润滑油等产品,这些产品上均标有“一汽大众”或“上海大众”等字样,如果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相关公众容易认为标注被异议商标的润滑油、机油等产品系由大众汽车公司所提供。
该案中,申请注册的“大众汽车”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尽管大众汽车与大众汽车公司之间存在了对应关系,且具有较高知名度,但在先已经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大众汽车公司在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近似商标不应获得核准。
最终,北京高院驳回了大众汽车公司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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