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大润发”商标权利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康成公司)诉大润发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大润发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此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所作的大润发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康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使用包含“大润发”字样的企业名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康成公司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300万元的一审判决。
据了解,原告康成公司是知名连锁超市“大润发”的商标权人。
2014年10月,大润发公司成立,此后,陆续成立了多家分公司。庭审过程中,大润发公司确认其存在对外进行特许加盟行为。康成公司认为,大润发公司擅自将自己命名为“大润发投资有限公司”,并在经营中使用上述名称,在其网站以及实际经营宣传中突出使用原告“大润发”商标以及将“大润发”和“DRF”组合使用,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均从事超市经营,大润发公司在经营中使用“大润发”“大润发企业”“大润发生活超市”“大润发黄埔店”等被控侵权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侵犯了康成公司拥有的“大润发”注册商标专用权;大润发公司将“大润发”作为字号使用的行为构成对康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情况和对原告销售及获利的贡献情况、被告的主观恶意、侵权情节、宣传情况及侵权行为的后果等,判决大润发公司赔偿康成公司包含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300 万元。该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后,维持了一审原判。
300万对于一个大型企业来说可能算不了什么,但是每一分钱却是一种权利的象征,也是对自己企业一种最好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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