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就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农商银行)诉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天盈九州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天盈九州公司赔偿农商银行50万元等。
农商银行起诉称,其自2013年5月7日起获得“凤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为第36类金融服务等。“凤凰宝”是其推出的一款余额增值产品,为消费者提供相关金融产品的开户、在线交易、信息查询等服务,且该产品具有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及知名度。天盈九州公司经营凤凰,擅自将“凤凰宝”作为“现金理财账户”的名称,为消费者提供基金投资或相关服务,侵犯了农商银行“凤凰”商标的专用权。农商银行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共计300万元等。
庭审中,天盈九州公司辩称其没有提供金融服务,其提供的是信息网络和广告服务,即发布平台。农商银行“凤凰”商标与凤凰网上出现的“凤凰宝”不是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不会导致混淆和误认。凤凰是通用词汇,不是独创的词汇,不具有显著性。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天盈九州公司系涉案商标的使用人,即使他人与该公司共同使用了涉案商标,天盈九州公司亦应与相关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天盈九州公司未经农商银行许可,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农商银行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已侵犯了农商银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本案中,天盈九州公司主张“凤凰宝”栏目下的理财产品由他人经营,但其没有提交案外人经营“凤凰宝”金融服务内容或案外人主体资质、双方合作内容的证据。
上述商标用于金融服务等,相关市场上亦存在多家以“某某宝”命名的金融服务,相关公众的注意力应更着眼于“凤凰”二字。最终法院认定“凤凰宝”与“凤凰”商标构成近似。天盈九州公司在类似服务中使用近似商标,且在相关服务介绍中语焉不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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