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同类商品应避免使用与知名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 珠海格力电器销售商发现志高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和宣传册上,对某一类空调产品突出使用了近似于其注册的商标。另外,还发现某电器销售商正在销售志高公司生产的该款空调产品,并发放了由志高公司制作的印有上述注册商标的宣传册。格力公司认为志高公司和某电器销售商欲搭借自己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牟取利益,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昨日,香洲区法院对外发布了这起知识产权纠纷,志高公司最终因为侵权被判赔偿50万元。这也是高新区知识产权法庭宣判的一起电信商标侵权类案件。 判赔50万元 据了解,庭审过程中,双方对志高公司是否侵犯了格力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如果存在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等问题争执不下。 格力公司认为,自身在空调领域享有很高的商品声誉和影响力,志高公司恶意使用与格力公司近似的注册商标标识,也使用了本身知名度非常高的“C H IG O及图”,容易对消费者造成混淆,让消费者以为该商标标识就是志高公司的注册商标。志高公司认为,格力公司的起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格力公司主张的侵权事实在诉讼时已经不存在,提出的赔偿数额也没有任何依据。 香洲法院审理后认为,志高公司被诉侵权的标识与格力公司注册的商标标识构成近似,损害了格力公司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某电器销售商销售了涉案侵权商品,且在销售时向消费者发放印有侵犯格力公司注册商标的宣传册,某电器销售商的行为也侵犯了格力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于赔偿方面,格力公司没有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志高公司因侵权所获得利益或因志高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自身的损失。因此,判决志高公司和某电器销售商立即停止使用格力公司的注册商标,酌情判决志高公司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香洲法院作出裁判后,志高公司不服,并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市中院依法维持了原判决。 不应使用近似商标 法官表示,同行之间不应该使用近似著名企业的注册商标标识。 上述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商标权侵权纠纷,志高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宣传册上均突出使用涉嫌侵权标识作为其商品名称,且志高公司在使用涉嫌侵权标识的同时也使用了本身知名度非常高的“CH IG O及图”注册商标,足以使公众将被诉侵权标识与志高公司的商品产生联系,误以为该商标标识就是志高公司的注册商标,格力公司在制造、销售的空调产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时,公众反而会认为格力公司损害了志高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从而割裂了格力公司与其注册商标之间的联系,会对格力公司构成实质性损害。 《合肥晚报》96511唯一指定的知识产权机构——智多星知识产权机构【商标|版权|专利,我们只做知识产权!】 商标注册!就选合肥智多星,合肥智多星是一个有着专业,高效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解决方案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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