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将中国古代思想家老子的形象申请注册商标,后被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将老子的形象注册在烧酒等商品上,有损宗教感情,构成不良影响,因此宣告无效。张某不服,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该院认为将诉争商标注册在酒等商品上,已损害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具有不良影响,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涉及知识产权的诉争案件近年多发,且案件数快速增长,反映了民商主体对知识产权利益的日渐重视,也从侧面说明了专利、著作权、商标权参与经营领域竞争的权重越来越大。同时也折射出知识产权前置保护的缺位,出现许多具有争议的利益纠葛,等待着司法审判来兜底。
有关老子形象商标的诉争是其中的又一典型案件。事实上,相关商标已经由商标注册机构于2012年核准注册,这也意味着该商标是程序上的合法商标,但仍然陷入有效与无效诉争的困境,一定程度上说明注册审查核准存在明显的漏洞。
诸如,老子形象能否作为商标,此次法院驳回商标宣告无效的诉讼,审理认定是其已损害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具有不良影响,依据的是《商标法》第十条(八)的规定,而这条规定也是商标注册审查核准的依据之一,但这条规定过于粗疏,属于典型的兜底式条款,著名的“乔丹”侵权诉讼案,最终裁决依据也是对此条款的解释。要想真正减少商标诉争以及商标侵权的发生,商标注册相关的法规还须进一步健全和细化,建立更为精确的审查尺度体系,真正把可能发生的争议固化成法条,通过审查将争议防患于未然。
与此同时,商标的注册审查机制也应与时俱进,适应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和民商权利调节的需要。现行的注册机制,实行的是评审+公告制度,公告主要针对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权利主张来规避可能存在的侵权,甚至堵塞抢注的漏洞。然而,由于缺少信息的对称性,加之许多商标初期影响力小,大量存在侵权和争议的商标很难在门槛前得到有效过滤。现代信息数据技术的进步,可以给商标注册审查与核准提供更有效的帮助,商标注册应当引以为用,并完善相关制度,将知识产权保护与注册把关同步融合。
诸如此类,商标前置把关要明显优于事后兜底,这不仅需要完善立法,确立更为清晰、科学的法则、规则体系,更需要统筹行政、司法、社会组织的力量,形成系统的保护体系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