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石时态主审并担任审判长,在高院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二审案件。案件当庭宣判:大庆旭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中粮集团有限公司120 万元。
纠纷:世界500强的中粮集团把旭生房产告上法庭
据了解,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拥有“大悦城”“JOY CITY”“悦城”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36 类: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管理等。
2016 年,大庆旭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开发的一个小区命名为“大悦城”,并在售楼处、广告宣传材料上使用了“大悦城”“JOY CITY”标志。
2017年5月8日,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大庆旭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其商标权为由,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中粮集团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依法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
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旭生公司在其开发楼盘房产项目上使用“大悦城”作为项目名称,同时在建筑围挡、售楼处、楼盘表面、路牌、广告宣传材料上使用“大悦城”“JOY CITY”商标,侵犯了中粮集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中粮集团要求旭生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中粮集团“大悦城”“JOY CITY”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不得使用“大悦城”“JOY CITY”商标作为项目名称、进行广告宣传和房地产经营活动,予以支持。
中粮集团未能就因旭生公司侵权行为致使其商誉受损进行充分举证,故其请求旭生公司在大庆日报、大庆晚报上刊登声明为中粮集团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中粮集团未能就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的获利进行有效举证,且旭生公司开发的楼盘位于繁华区域,地理位置优越,即使旭生公司销售楼盘时不使用案涉商标,也不会影响旭生公司楼房的销售量。
故综合考虑旭生公司开发的楼盘位置、案涉商标对旭生公司楼盘销售影响程度、旭生公司开发楼盘在本地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情节、时间长短、后果及中粮集团案涉注册商标的声誉、本地公众对案涉商标认知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额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2017 年8 月31 日,大庆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一、旭生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中粮集团“ 大悦城”“JOY CITY”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不得使用“ 大悦城”“JOY CITY”商标作为项目名称、进行广告宣传和房地产经营活动;二、旭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 日内赔偿中粮集团损失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0 万元;三、驳回中粮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旭生房产停止侵权并赔偿中粮集团120万元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中粮集团上诉称:一、一审判决对电子证据的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二、一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遗漏了“悦城”商标。
三、一审法院判令旭生公司赔偿中粮集团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30 万元明显过低。
四、一审法院驳回中粮集团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错误。
5 月29 日,石时态担任审判长主审了此案。庭前,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召开了庭前会议,做好了充分的开庭准备。庭审中,合议庭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确定庭审调查重点,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法庭调解。合议庭在休庭后进行了评议,当庭宣判: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大庆旭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大悦城”“JOYCITY”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驳回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将大庆旭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 万元,变更为赔偿经济损失120万元。
据悉,这是自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石时态主审的第四起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石时态审理这起社会关注的涉知识产权案件,是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黑龙江省两次重要讲话精神,依法保护产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激励和保护创新发展的营商环境。
全国和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媒体记者和社会各界人士近百人旁听了庭审。
延伸阅读
楼盘名抄袭并不少见
地产行业的抄袭现象,不仅仅存在于建筑的外观设计上。
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资深法官、北京盛美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蒋利玮告诉记者,当前房企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商标诉讼也比较多。“商标诉讼的典型情况是,一个开发商的某个楼盘打出名声后,全国各地会相继出现类似案名的项目。”蒋利玮说。
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获悉,海淀法院近日刚刚审理了一起关于房企商标侵权的案件。
根据海淀法院提供的信息,华夏幸福旗下的全资子公司京御房地产公司此前起诉旭苑房地产公司,称后者将开发楼盘冠以“孔雀城”名义进行大规模预售和网络宣传,严重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要求旭苑房地产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公开资料显示,孔雀城是华夏幸福旗下的知名房地产项目,且京御房地产公司是第12611702号“孔雀城”商标的注册人。
海淀法院查证,旭苑房地产公司在涉案楼盘石家庄“孔雀城”的现场销售及网络宣传过程中使用了“孔雀城”名称以及含有“孔雀城”字样的标志,用以指代涉案楼盘。
“京御房地产公司对‘孔雀城’这一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受商标法保护。旭苑房地产公司的上述使用方式使消费者将‘孔雀城’文字及标志与旭苑房地产公司销售的楼盘联系起来,在事实上起到了楼盘的识别作用,是一种商标性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将旭苑房地产公司的涉案楼盘误认为系京御房地产公司的‘孔雀城’项目,或者误认与京御房地产公司‘孔雀城’项目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在类似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海淀法院据此认定旭苑房地产公司的做法侵犯了京御房地产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记者从裁判文书网上查询还发现,近年来,在全国其他地方也曾出现过类似的对“孔雀城”商标侵权的情况。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杜绝地产界的案名抄袭、商标侵权,除了开发商自身要积极维权并提高知识产权意识不抄袭别人之外,监管层面也应当做适当调整。“楼盘名称的登记,主要是各个城市相关部门所管辖。一般来说,在特定的城市中,很少会出现楼盘名称重复的现象。但两个或多个城市之间,因为此类监管相对独立,所以在出现楼盘名称被复制和模仿的情
况下,监管部门较难在案名登记环节予以杜绝。”严跃进建议,应该建立全国楼盘项目的案名联网系统,这样也能更好保护优质楼盘的商标权。
(来源:人民法院报、东北网、法制周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