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说:原被告双方在交换证据 周蔚摄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周蔚)因认为“拉手网”字样及其域名与自己持有的“LASHOU”商标、“拉手”商标构成近似,且经营业务也与自家商标指定业务近似,呼和浩特市拉手商贸有限公司将北京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北京拉手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万元。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0年09月16日,周先生申请注册第8673799号“拉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指定服务在广告等服务项目上。2016年12月6日,周先生将上述商标转让给拉手商贸公司。在此之前的2014年9月9日,拉手商贸公司受让“ LASH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拉手商贸公司称,该公司是上述二商标的合法商标权人。自2014年8月开始使用,并在门店上进行广告宣传,之后也陆续申请注册了一系列拉手商标。公司持续使用拉手系列商标,使其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后来发现北京拉手公司在其经营的“拉手网”网站的显着位置使用“拉手网”字样。 拉手商贸公司认为,拉手网域名与引证商标二近似,经营业务也与引证商标二指定服务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故诉至法院,要求北京拉手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万元。 庭上,北京拉手公司答辩称,拉手商贸公司未明确北京拉手公司侵犯了其哪一个商标。其次,北京拉手公司于2009年设立,开始开展经营活动,与拉手商贸经营范围不同、主营业务也不相同。北京拉手公司在2010年已经在网上使用在拉手商标,时间早于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注册时间和核准使用时间,具有合法的在先使用权。 北京拉手公司称,公司自使用拉手商标以来,从未间断使用,且在各大搜索网站已经投入大量广告,目前仅广告费已达5亿元。这些广泛的推广和使用已经使拉手网具有较大的知名度,且公众能将拉手网与北京拉手公司一一对应。 庭上,北京拉手公司提出,拉手商贸公司没有实际经营行为,其提供的发票有很多票号重复,且交易金额不符合交易习惯。其门店也只是一个小门脸房,其网站也无法访问。北京拉手公司认为,拉手商贸公司的商标注册行为属于恶意抢注的行为。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还在继续。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原创作品拒绝任何形式删改,看法新闻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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