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云南省知名国有企业,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铜股份”)的“云铜”品牌,被云南很多人熟知。然而,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相关规定,认定云铜股份的第40类“云铜”商标为“云南省著名商标”后,却被中国云铜集团告上法庭。1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云铜股份也作为第三人被诉上法庭。 “中国云铜”: “云铜”占我名,应撤销 原告中国云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云铜”)诉称,公司经多年境外合法经营,现已拥有上千亿合法资产规模。为了投资回报云南,打造公司“云铜”品牌,中国云铜成立了“投资云南委员会”,并于2015年2月在云南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香港中国云铜集团有限公司昆明代表处”。 2015年4月,中国云铜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撤销云铜股份第40类商标的申请,理由是云铜股份连续3年不使用该商标。国家商标局于2015年决定撤销云铜股份的“云铜”商标。云铜股份不服决定,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该委员会于2016年作出复审决定书,认定云铜股份没有使用“云铜”商标,并撤销云铜股份的“云铜”第40类注册商标。 中国云铜认为,在本案商标撤销过程中,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1月12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云铜”第40类商标为著名商标的初审认定公示。随后,中国云铜两次书面向云南省工商局提出异议,但未得到答复。 为此,中国云铜将云南省工商局告上法庭,同时也将云铜股份列为第三人告上法庭,要求判定行政不作为成立,同时判令云南省工商局撤销该认定。 云南省工商局: “云铜”商标认定行政行为合法 庭审中,中国云铜认为撤销商标权后,被告不但不及时改正错误,还执意抗法至今,不撤销错误的判定结果,造成世界唯一没有商标权的著名商标。 云南省工商局代理人则认为,中国云铜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并非本案适格的原告。在该行政行为中,原告并非行政相对人,也并非利害关系人。云南省工商局依照相关办法规定,认定云铜股份的第40类“云铜”商标为“云南省著名商标”,该行政行为合法,程序合法。对于原告的异议申请,云南省工商局已调查核实职责。另外,发布云铜股份的“云铜”商标为著名商标的初审认定公示期间,中国云铜并未提出异议,且该案已超过6个月内的行政诉讼实效。遂请求法庭驳回中国云铜的诉讼请求。 云铜股份: 原告恶意抢注“云铜”企图谋利 “云南省工商局认定云铜股份持有的‘云铜’商标为‘云南省著名商标’的行为合法有效。而且云铜股份的‘云铜’商标早在2012年就被认定为‘昆明市知名商标’。”云铜股份代理人认为,中国云铜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裁定驳回。中国云铜是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公司,其并未持有任何“云铜”商标,因此,该认定并未侵害原告公司的任何权益。相反,中国云铜的企业名称中含有“云铜集团”字号已侵害云铜股份的名称字号权,属于不正当竞争,应停止继续使用“云铜集团”字号。“对方公司实际上是恶意抢注商标,而且想以此牟利。”该代理人说,2008年起,中国云铜和该公司股东的另一家公司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全类别通过抢注“云铜”商标,并在报刊、互联网上大肆宣扬叫卖,还在香港注册含有“云钢集团”字号的企业,目的就是要云铜股份和云铜集团向其购买“云铜”商标,以获得高额收入。 因“云铜”之争,中国云铜和云铜股份已纠纷近10年,中国云铜还先后在北京、深圳、昆明等多地以侵权为由提起大量诉讼,企图通过司法诉讼行为为其谋求不当利益,中国云铜恶意诉讼的行为属于滥用诉权,严重干扰了司法诉讼活动。因此,希望法院对中国云铜滥用诉权的行为进行处罚。 庭审后,审判长宣布,该案将择期宣判。 记者蔡靖妮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