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一审判决深圳微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方停止侵犯“微信”驰名商标专用权,赔偿腾讯经济损失等1000余万元,而且还需更名。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微信”商标侵权案并非首例。 侵权公司被判赔偿千万元且需更名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今年8月27日披露的信息,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法院诉称,双方在2014年签署《商标普通许可合同》,许可腾讯北京公司使用“微信及图”商标和“Wechat”商标。经两公司长期大量使用和宣传推广,相关商标已在市场上属于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驰名商标。 腾讯科技调查发现,深圳微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4月在深圳注册成立,并于2016年8月从案外人处转让获得一枚注册在“第29类:肉干、食用油等”商品上的“微信”商标。此后,微信食品公司、小小树公司、微信食品公司合作商中绿农公司联合在相关网站公开宣传和推广“微信食品”线上商城、生态体验餐厅、社区生活营行等服务,并通过微信食品商城提供食品类商品的电子交易服务。同时,3家公司还在线下经营标注“微信食品”店招及标识的社区生活营行、生态体验餐厅、生态体验会所等,并在相关市场推广活动中大量使用“微信食品”、“微信食品 WECHAT FOOD”等标识。 腾讯科技方面认为,微信食品公司将“微信”登记为企业名称,具有明显的攀附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腾讯科技与腾讯北京公司将上述3家公司诉讼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行为。 12月1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定,被告深圳微信食品公司及其合作公司小小树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微信及图”驰名商标及“Wechat”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微信食品公司赔偿腾讯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0余万元,小小树公司赔偿腾讯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5万余元。同时,微信食品公司需进行更名,且名称中不得含有“微信”字样。 “微信”商标曾被多次侵权 新京报记者在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腾讯科技除了与上述微信食品公司存在纠纷外,还与安徽微信保健品有限公司、安徽微信食品有限公司因商标侵权问题诉诸公堂,均以腾讯科技胜诉告终。 裁判文书网2017年12月13日公布的《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安徽微信保健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安徽微信保健品公司在官网首页上醒目标有其公司名称、全国服务热线等信息,在产品分类网页上的罐装产品及外包装箱上使用了与腾讯科技公司“微信及图”高度近似的标识,瓶装产品上使用“微信加五角星”商标,大桶水产品上使用“微信矿泉”商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安徽微信保健品有限公司涉嫌侵权,一审判决其立即停止对腾讯科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次性赔偿腾讯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5万元。 腾讯科技与安徽微信食品有限公司的纠纷,也因后者公司名称中带有“微信”字样。经查,安徽微信食品有限公司在其官网及第三方网站上突出使用了与腾讯科技公司第9085979号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进行企业宣传、对突出使用标识的产品进行销售、推广和招商等。 2018年4月12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安徽微信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标有“微信”字样、标识的商品,同时赔偿腾讯科技经济损失等16万元。(来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