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58速运”升级更名为“快狗打车”一事曾引发争议,该品牌也是58到家推出的同城货运品牌。 作为“58”品牌的创始者,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北京五八公司”)却因有获准注册的近似商标,在申请注册第9类“58速运”商标时遇阻。 4月3日,南都记者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在北京五八公司诉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案一审中,北京五八公司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法院认为商评委对其申请的第9类“58速运”商标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2017年7月,商评委作出关于“58速运”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认为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即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商评委参考了两个引证商标,一个是由四川省绵阳西南自动化研究所于2001年申请的“五八科技”商标,另一个是由北京网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申请的“服务58FUWU.COM”商标。上述两商标与北京五八公司于2015年11月申请的“58速运”商标均是第9类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计算机、计算机硬件、计算机游戏软件等。 第38类“快狗打车”商标已获初审。 在起诉时,北京五八公司称“58速运”商标是对其在先注册商标的发展和延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视觉等方面效果存在明显差别,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另外,诉争商标经过其长期的广泛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该商标已经与原告产生了唯一对应的关系。 商评委辩称,其作出的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均为五八或58,读音相同,“速运”与“科技”、“fuwu”缺乏显著性,相关公众在隔离比对的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如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认为存在关联。因此, 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当。 综上,法院认为北京五八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2018年8月,“58速运”品牌升级为“快狗打车”,运输车辆也需按要求统一更换车贴为“快狗打车”。南都记者从中国商标网查询系统获悉,2018年8月,北京五八公司的关联公司——天津五八到家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了就多个类别申请了“快狗打车”商标。以第38类“快狗打车”商标为例,该商标初审公告已于2019年1月发布。 采写:南都记者 秦楚乔 作者:秦楚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