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抢注姓名按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处罚 ● 目前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对于恶意抢注界定仍未明晰,对于抢注行为的后果性规定仅为驳回申请或进行宣告无效,无法有效对恶意抢注者进行惩罚与警示 ● 抢注体育明星的名字作为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当利用他人声誉,应按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进行处罚 ● 优化姓名权或形象权侵权民事诉讼制度和机制,在管辖权、举证责任以及诉讼成本承担等方面向权利人合理倾斜,减少维权法律风险,降低维权成本 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的决定。其中第四条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 这一变化,无疑让以“奋力夺金:知识产权和体育”为主题的2019年世界知识产权日更添亮色。毕竟,体育明星姓名、各类体育赛事的名称与徽标、知名体育品牌等都曾屡遭抢注,让以知识产权为重要根基的体育事业受到不利影响。 中国社科院大学知识产权中心主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明德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称,抢注体育明星的名字作为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当利用他人声誉,建议按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进行处罚。 257件姆巴佩商标申请 体育明星名字屡遭抢注 对于很多运动员而言,一战成名后的结果很可能是他(她)的名字忽然成为了别人的商标。 有着8秒内突袭60米过掉5人的纪录,帮法国队一路过关斩将并最终捧起大力神杯的姆巴佩,在2018年俄罗斯足球世界杯中成为最耀眼的新星。 尤其是在姆巴佩的封“神”之战——法国4:3淘汰阿根廷的比赛后,法国的姆巴佩突然被传出来“是我们中国的”消息。 原来,“姆巴佩”3个字已经被申请注册为中国商标了。仅在上述战事的次日,就有申请人提交了20多件“姆巴佩”商标注册申请。随后数天内,共出现了100多件与“姆巴佩”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 记者于4月24日晚间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输入“姆巴佩”,可以检索到257件商标申请,其中不乏运动用品。 这当然不是个例。中国篮球运动员姚明、易建联,网球运动员李娜,美国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艾弗森、林书豪等,都曾经被抢注为商标。 其中最有名的莫过于乔丹案。此案从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开始,一路打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对提审的10件相关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其中明确了主张姓名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依法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乔丹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同时,因福建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主观恶意等,认定乔丹体育公司的3件“乔丹”商标应予撤销,判令原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乔丹公司也因此失去最佳上市时机,印证了‘聪明反被聪明误’的古训。”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姚兵兵说。 姚明也曾因名字被注册为商标“姚明一代”,与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对簿公堂,姚明方面称这种擅自使用误导许多不知情的消费者认为其商品与姚明有特定关联,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涉嫌侵权。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侵权成立。 恶意抢注难以界定 惩罚警示收效甚微 为何体育明星名字总会成为商标抢注的对象? 姚兵兵分析,当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达到小康后,会更关注健康运动,因此体育产品具有更大的市场,很多市场主体都想进入这一领域,“都想‘搭车’傍名人,借机提升自已商品的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而这种行为助长了不诚信的市场竞争行为,同时也损害普通消费者的利益。 “抢注的目的多是为了抢占商机,待价而沽,仅有少数是自己使用。抢注的原因在于体育明星的姓名蕴含巨大的商业价值,基于其在体育赛事中取得的优异成绩,受到公众的赞赏和崇拜而具有更大的影响力和号召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黄玉烨说。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董炳和认为,体育明星更受商标抢注者的“青睐”,是因为他们的姓名具有更高、更加稳定的商业价值。“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除了抢注者的投机心理之外,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球员和运动员平常要忙于训练和比赛,商业敏感度不高,将自己的姓名作为商标保护的意识不强;二是我国体育运动的组织机制市场化程度不高,没有像演艺界那样普遍有经纪人或经纪公司;三是制度缺陷,在被抢注后维权难度大,成本高。”董炳和说。 广西民族大学广西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院长齐爱民也认为,抢注行为成本低,“仅通过300元的注册费用就可以申请商标”,而维权成本高,“往往因为耗费巨大的财力物力望而却步”。同时,当前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对于恶意抢注界定仍未明晰,对于抢注行为的后果性规定仅仅为驳回申请或是进行宣告无效,无法有效对恶意抢注者进行惩罚与警示。此外,国内体育行业对于商业价值的开发管理缺乏相应制度,体育名人或相关机构自身知识产权意识不足,缺乏知识产权布局意识,无法预见或顾及不到商标抢注的发生。 在李明德看来,这些做法都很有问题,“不正当利用了体育明星的声誉,他们之所以能成为体育明星,在于自身艰苦努力和相关媒体的推介,这应当是一种获得保护的利益,不能未经许可就去抢注”。 虽然娱乐圈明星的名字也有被抢注为商标的问题,但是体育明星姓名的被抢注,带来的社会问题尤甚。 董炳和认为,体育明星是拼博向上的体育精神的承载者,体育明星的姓名被抢注为商标后会导致过度商业化利用,对体育精神造成损害。同时,体育明星对体育爱好者尤其是青少年体育爱好者影响甚大,其姓名被抢注为商标后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中,会对相关公众在商品的来源以及质量特性等方面产生误导,从而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对青少年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产生不利影响。 齐爱民则称,抢注体育界名人、著名机构名称或徽标等有三大损害:一是对于体育名人的姓名权、名称权与著作权的侵害;二是如果恶意抢注在与体育名人、机构或徽标并无直接联系或具有讽刺意味的商品上,将给体育名人与体育机构的名誉权带来损害;三是对其商业价值造成损害,“无论是从商标维权所需的费用来看,还是从未来商业价值的开拓上,都将受到不利影响”。 承认明星姓名财产价值 强化姓名商标注册审查 遏制商标不正当申请行为,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在商标法此次修改的同时,还需要跟进一些制度或措施的完善。 李明德认为,商标应当是用在商业活动中的标记,关于这一点,商标法第四条已有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李明德同时强调,申请注册的还应当是属于自己的标记。不是为了使用在商业活动中的注册以及把属于别人的东西如姓名拿过来作商标,甚至把商标注册当成一门生意来做,都违背了商标制度的本意,违反了市场主体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 李明德建议:第一,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应当提出证据,证明他已经用过或准备使用;第二,已经用过的可以注册,如果是准备使用,则可以对此进行公示,但不发注册证书,等申请人真正提交了使用证据,再颁发注册证书;第三,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应作出声明,即你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你的,不是别人的,如果将来发现不是你的,就可以拒绝注册或是直接撤销。 董炳和认为,商标抢注是一种机会主义行为,其唯一目的是获利。要根治这种行为,“一方面要消除当今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投机、一夜暴富等不良心理,减少抢注的内在冲动;另一方面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使其获利的目标难以实现,减少抢注的外在诱惑”。 董炳和建议,强化包括体育明星在内的公众人物的姓名、肖像等人格要素的保护,在法律上正式承认它们的财产价值和财产属性,无论是纳入人格权还是设立单独的形象权,使公众人物在对抗商标抢注时有更充足的权利依据。同时,在商标注册过程强化对姓名商标的审查,对申请人名义与姓名不一致的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姓名主体同意的书面文件或权利转让凭证,在审查环节上尽量减少与在先姓名权冲突的可能性。 董炳和还建议,优化姓名权或形象权侵权民事诉讼制度和机制,在管辖权、举证责任以及诉讼成本承担等方面向权利人合理倾斜,减少维权法律风险,降低维权成本。建立注册商标强制转移制度,在认定构成恶意抢注的情况下直接将争议商标转移给权利人,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宣告商标无效,从而使姓氏商标所蕴含的商业价值回归到姓名主体,既鼓励相关主体维权的积极性,又彻底阻断抢注者获利的渠道。 姚兵兵则建议,从商标注册源头严把注册关,即使注册没有正当理由取得的所谓注册,在行使所谓的权利时也应有所限制。“商标法修改草案中对此类问题已经关注,并立法予以规制。” (责编:谷妍、邓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