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很多年轻人看剧时“无弹幕不欢”,其中不乏 “名场面”“逮虾户”“注入灵魂”等魔性弹幕。但是“弹幕”二字本身能注册为商标吗?前不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起“弹幕”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弹幕”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络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
商标局及原商评委均依据商标法驳回其注册申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弹幕”一词通常是指网络视频中屏间飘过的网友评论,“弹幕”指定使用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络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上,根据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不同服务来源的功能,不能作为商标注册。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记者靳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