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点趣公司拥有第15943066号“乐考网”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认为乐考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乐考”作为其企业字号,侵犯了点趣公司的商标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点趣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近日,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乐考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目前,被告已提起上诉。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北京点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点趣公司)起诉被告昌乐乐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乐考公司)、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微梦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乐考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目前,被告已提起上诉。
点趣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依法享有第15943066号“乐考网”注册商标(下称涉案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为第41类。乐考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乐考”作为其企业字号,并在其运营的官方网站、新浪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对其从事的教育类服务进行推广和宣传,致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侵犯了点趣公司的商标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
乐考公司否认侵权,辩称其“乐考”企业字号属在先合法取得,其在公司名称、被诉网站及被诉微博中使用“乐考”字样的时间早于涉案商标核准注册之日。双方的经营服务类别既不相同也不类似,其不存在侵犯点趣公司商标权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微梦公司辩称其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具有主观故意,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在服务内容以及相关受众群体等方面高度重合,属于类似服务。点趣公司在提供教育信息等服务的过程中,使用的“乐考网”标识与涉案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商标;使用的“乐考教育”“乐考网络”“乐考论坛”等标识的主体及具有显著认读功能的部分为“乐考”文字,与涉案商标主要部分相同,对于相关公众而言,上述标识与涉案标识在整体识别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上述使用行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侵犯了点趣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点趣公司主张乐考公司将“乐考”作为企业字号注册使用的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行为具有攀附“乐考网”知名度的主观恶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
在认定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时,应当视所涉商标或其构成要素的显著程度、市场知名度等具体情况,在考虑和对比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或者各构成要素的组合结构等基础上,对其整体或者主要部分是否具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该案中,综合考虑双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商标的视觉差异、一般公众注意力等,被诉侵权行为已经在客观上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至于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问题,应在遵循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正当权益的原则下,对涉案商标知名度及影响力、被告是否具有攀附的主观恶意进行综合判断。(一点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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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侯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