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索赔1.08亿!承德露露(7.020, 0.14, 2.03%)指控前高管擅自授予"露露"商标使用权给露露南方 来源:知法号
日前, 承德露露 发布一则重大诉讼公告,表示公司诉前董事长王宝林、前总经理王秋敏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已被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被告人1王宝林自 1997 年至 2010 年,担任原告公司的董事长职务,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 2 王秋敏自 1997 年至 2014 年任原告公司的董事、总经理,2014 年 8 月至 2016 年任原告公司的副董事长。二被告利用担任原告公司核心管理人员的职务便利,于 2001 年 12 月至 2006 年 6 月间,以原告公司的名义,秘密与关联企业露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汕头市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及香港飞达企业公司签订《备忘录》、《补充备忘录》等关联交易合同。
《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的签订,直接损害原告及其广大投资人的利益:
1、不经资产评估作价程序,不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以“零元”对价向露露集团公司转让原告公司持有的露露南方公司的 51%股权及实际控制人地位;
2、王宝林、王秋敏随后擅自决定放弃露露集团公司对露露南方公司平价增资的机会,放弃国有产权的控股地位,使香港飞达企业公司以85%的持股比例控制露露南方公司;
3、王宝林、王秋敏擅自以不公平不合理的价格条件授予露露南方公司无限期的商标、专利许可使用权,给予露露南方公司以“露露”字号作为企业名称的权利,根本损害原告核心知识产权的完整性及其巨大市场价值;
4、王宝林、王秋敏擅自分割铁罐装露露杏仁露饮料的零售市场,把长江以南八个省份的市场永久分割给露露南方公司,禁止露露股份公司进入,根本损害了露露杏仁露零售市场的完整性与统一性,并因此使露露南方公司与露露股份公司展开同业竞争;
5、王宝林、王秋敏擅自决定由露露南方公司独家生产利乐包装型露露杏仁露饮料、独家垄断全国的销售渠道,禁止原告生产与销售;
6、王宝林、王秋敏擅自决定露露南方公司业务壮大后,由露露股份公司回购香港飞达企业公司持有的露露南方公司的股权,实现露露南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资本增值。
承德露露因此要求法院确认,上述关联交易合同直接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广大投资人的利益,构成公司董事实施的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判定被告两人共同连带赔偿关联交易给承德露露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0,832.03 万元(商标侵权损失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2020年后的商标侵权损失另行计算)。目前该案尚未开庭。
针对承德露露的指控,网上亦传出涉案原高管发布的一份声明,表示对1.08亿元索赔及“毫无理据的污名化指责,感到震惊、委屈和无比的愤怒”,其呼吁“应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公正客观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