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两公司各执一词
庭审中,“拼多多”运营公司认为被告采用了与“拼多多”标识近似的标识,使用与“拼多多”近似的“拼兜兜优惠”“拼兜兜”服务名,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误导公众,造成了公司损失。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拼兜兜”运营公司辩称,其公司成立后没有实际经营,2015年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空壳公司。被诉平台一直处于在线测试状态,虽然技术上可由商家自由进驻商城,但事实上没有商家入驻,没有收益,亦没有给原告公司造成损失。被控侵权标识与“拼多多”标识视觉差异明显,“拼兜兜”的文字外观及呼叫含义亦与“拼多多”存在重大差别。
“拼兜兜”被判赔偿7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拼兜兜”运营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对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客观上起到了指示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并且其标识与“拼多多”标识近似,都采用了以“拼”字为中心的几何状图文组合结构、用日常生活用品图案填充分割色块、用深色背景的外部方形框架予以修饰,并且还同样在网络拼团购物类电商平台上使用,与“拼多多”标识足以发生混淆。
被告使用“拼兜兜”构成不正当竞争。“拼兜兜”公司在短时间内将本已注册成功的“沃沃拼”名称更改为与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拼多多”近似的“拼兜兜优惠”,并且在“拼兜兜”网站中出现大量模仿,甚至直接抄袭“拼多多”网站的内容,攀附意图明显,足以误导公众,影响交易决策。
由于原告未能就被告不正当竞争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向法院提供直接证据证明,法院酌定按照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判决被告“拼兜兜”运营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报刊媒体上刊载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万元、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10万元,共计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