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泰宁经营药店的叶某购进了一批“珍视明”滴眼液并在当地销售,被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以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告上了法庭。日前,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叶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是“珍视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将“珍视明”注册商标使用于其生产、销售的滴眼液包装上。2009年7月,该商标被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为江西省著名商标。2012年12月,该商标(眼药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4年7月7日,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叶某经营的泰宁县某大药房购买珍视明滴眼液2盒,单价14元。该店为这位工作人员出具手写及电子药品销售凭证各一张,电子凭证上载明“珍视明/上海五洲生物”。电子凭证的出具单位为泰宁县某大药房总店,叶某也承认上述涉案产品是由自己销售的。
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认为,从叶某的大药房购买的2盒“珍视明”滴眼液上,可以看到该滴眼液的包装盒正面的正中间以大字体标注“珍视明”字样,且“珍视明”字样下方用较小字体标注拼音“ZHENSHIMING”,包装盒背面与正面的标注方式相同。“叶某是泰宁县某大药房的业主,经营范围为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零售,他所销售的‘珍视明’滴眼液无法提供进货单据及增值税发票,明显侵犯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认为,叶某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将叶某诉至法院。
审理与说法
销售侵权商品 判决赔偿3万元
经审理,三明市中院认为,珍视明公司生产的珍视明滴眼液,与被控侵权“珍视明”滴眼液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类似产品,当消费者看到“珍视明”字样时,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其销售的产品与珍视明公司存在某种联系,混淆、误导消费者,故叶某的行为侵犯了涉案“珍视明”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叶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叶某销售的“珍视明”滴眼液,与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持有的“珍视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类商品。“珍视明”文字完整包含了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的“珍视明”文字商标,且“珍视明”以大号字体标注在包装盒正、反面的显著位置,事实上将“珍视明”突出使用,与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的“珍视明”注册商标仅有字体的不同,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属于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示的行为,侵犯了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法官提醒,作为药店经营者,应当审慎审查所销售药品的合法进货来源,本案中,叶某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