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方介绍,2016年8月30日,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发现被告餐厅名称含有 “味如家餐厅”字样,其服务标识为“味如家”。原告认为“如家”是其专用注册商标,被告餐厅名称及服务标识含有“如家”文字,且被告经营范围与“如家”注册商标核定经营范围存在重叠,于是向丹阳法院提出诉请:被告餐厅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如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得在其经营场所和宣传中使用“如家”文字和服务标识;其次,被告立即变更餐厅名称,名称中不得含有“如家”文字;再者,被告赔偿因其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致原告的经济损失14万元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
丹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一家小型快餐店,所使用的“味如家”服务标识在音、形、义以及汉字字体、搭配使用的图案等方面,与原告的“如家”商标均存在明显区别。“味如家”服务标识中的 “如”、“家”二字仅为表达被告标识意思的部分组成文字,且被告将 “如”、“家”二字与“味”结合使用,意即提供家常口味、经济实惠的家常饭菜,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并未突出使用“如家”商标。故此,不存在消费者因受误导而对被告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可能,通过对商标进行整体比对,“味如家”与“如家”并非近似商标。
据此,丹阳法院近日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采访中,主审法官表示,商标权因其财产属性,无论在企业发展,还是在当今以科技和经济为核心的综合国力竞争中,都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但与过往企业不重视商标保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近几年法院受理的商标维权案件中,存在很大比例的非侵权和侵权对象错误的案件,也有部分注册商标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过度维权,限制竞争,极大浪费诉讼资源的同时,也损害了中小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