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酒茅台”是否应当允许注册,经过反复思考,认为还是应当禁止注册。理由如下:考察“国酒茅台”是否能注册其实就是看其本身是否符合条件。“国酒茅台”涉及商标法有关商标禁止条款三条1。商标禁止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功能等特点;2。商标禁止夸大宣传和欺骗公众;3 ,商标不能有不良影响。但长期使用(并产生显著特征)的可以不受前述1和2 两条的约束,这也是国外通行做法。“国酒茅台”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与特点不容质疑,但按“茅台”酒在我国白酒行业中的地位看,称其“国酒”并不过分,因此,也不存在商标禁止夸大宣传和欺骗公众问题。“国酒茅台”也经过长期使用(应当有5 年以上),从商标使用角度看,应当可以排除商标法前述两条件规定的约束,从这个角度看似乎“国酒茅台”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但“国酒茅台”毕竟是一个很高的荣誉称号,固然“茅台”目前享有很长时间的高声誉并无太大争议,但谁能保护这种声誉能一直存在下去,毕竟商品信誉是波动的,将“国酒茅台”商标注册,强制将波动的声誉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显然是不妥的。因此,“国酒茅台”可以适用前述3 的以不良影响为依据禁止其注册。
(注:“茅台酒”作为特定商品名称(我国《商标法》颁布后初期)已历史悠久,在清理整顿酒商标后作为白酒商标“茅台”注册也已20年以上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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