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的,应当在公开评审前15日书面通知当事人,公告公开评审的日期、地点及评审人员。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其评审申请视为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缺席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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