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舟三号,水立方,哈利波特,易建联,日产嘉禾……这些词本来毫无关联,却因共同成为商标抢注者觊觎的对象,产生了某种微妙的联系。
近年来,商标恶意抢注案件频发。2月26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2013年全国市场主体发展分析》,在“2013年度工商机关查办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情况”这一章节中,明确指出:“2013年我国商标恶意抢注案件共1826件,同比增长127.4%,其中在关联商品或服务上抢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行为的案件占40%。”
恶意抢注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权利人利益,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把解决这个问题作为重点之一,增加了多个制止恶意抢注的条款,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人怕出名猪怕壮”。高知名度商标在给权利人带来财富的同时,也伴随着无尽的烦恼,除了屡打不绝的侵权假冒外,更要提防那些无孔不入的抢注者。
在某些商标抢注事件中,抢注者与被抢注者之间本是亲密的合作伙伴,却因商标抢注对簿公堂。更有甚者,有些本应为客户提供商标注册申请服务的商标代理机构,也不顾职业道德,恶意抢注客户商标后漫天要价,或者以投诉侵权相要挟索取使用许可费。虽然在这些案件中,权利人最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恶意抢注这种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还是在行业内和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其实,2001年我国第二次修改《商标法》时,已经为制止恶意注册作了诸多努力,比如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还有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规定。此外,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近年来,针对恶意抢注现象多发的现象,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评委也采取了大量措施。商标局依法做好商标申请审查工作,在申请、审查、异议等各个环节,对涉嫌恶意抢注的依法驳回或者不予注册。商评委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通过适用《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制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先后依法撤销了杭州某自然人在游乐园等服务项目上抢注的大奇山、神龙川等浙江省多个旅游景点名称,撤销了恶意申请人抢注的雅虎、小护士等商标,有效保护了GAP、无印良品(MUJI)等多件国内外知名品牌,有力打击了商标确权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商标法》首次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冯晓青指出,此条规定将“诚实信用”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一项基本原则,为制止各种恶意注册行为提供了基本保证。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一些虽然不具有销售代理关系但存在其他商业合作关系的当事人抢注另一方当事人商标的问题,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张伟君认为,这样,不管是商标代理机构、受托办理商标注册的代表人,还是商品代理经销商以及任何其他具有商业合作关系的人,恶意注册其客户或者商业合作伙伴的商标的行为,都将得到有效遏制。
商标代理是商标代理机构基于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的一种服务,代理机构、代理人的服务水准和职业道德水平既关系到委托人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商标注册和评审机构的工作质量与效率。在实践中,一些商标代理组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业务上的便利,有时帮助委托人进行恶意商标注册,甚至自己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牟利。因此,《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加强了对商标代理机构的规范。新《商标法》明确规定,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商标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或者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不得接受委托;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注册商标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新《商标法》规定了相应的罚则。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顺德认为,这些措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也比较严厉。他指出,通过严格规范商标代理机构行为,商标注册人和权利人有望得到更好的服务。
此外,新《商标法》中关于禁止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保护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规范驰名商标保护等规定,也被认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将起到制止恶意注册行为的作用。
新《商标法》将自5月1日起施行,我们期待相关规定能够发挥作用,法律的威力得以彰显,企业与个人的合法商标权益得以获得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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