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异议是指社会公众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注册的意见。即商标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后,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将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商标公告》上公告,让社会公众对该商标的注册提出意见。提异议的主体是任何人,即本条对异议人资格未作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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