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已经获得的著作权、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姓名权等权利相冲突。“在先”即他人权利的产生之日早于商标注册申请日。“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在一定地域内被一定的人群所知晓的商标,这种商标不同于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知名度远远高于前者,保护也强于前者。
合肥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