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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奥香水瓶注册商标遭驳回 最高法判商评委复审

 
  发表时间:2018-04-27 14:28:13  来源:网易新闻 浏览:1552次  
   

迪奥香水瓶注册商标遭驳回 最高法判商评委复审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迪奥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孙若丰 摄

迪奥香水瓶注册商标遭驳回 最高法判商评委复审
迪奥真我香水瓶外观。

新京报讯 迪奥真我香水对很多女性来说并不陌生,不少人认为这款香水瓶外形独特,但香水瓶能不能算作一个注册商标?

昨天,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一起行政纠纷案件,直接关系到迪奥真我香水瓶能否在中国获得商标注册并被保护。

2014年8月8日,迪奥公司为真我香水瓶申请了国际商标注册。

此后,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规定,迪奥公司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向中国等国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以便在这些国家获得商标注册。

2015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称商标局)向国际局发出申请商标的驳回通知书,以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申请。

此后,迪奥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申请再次被驳回。迪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迪奥公司的诉讼主张。迪奥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法提出再审申请。

2017年12月29日,最高法作出裁定,提审该案。昨日,最高法终审判决认为,商评委作出的决定有违行政程序正当性原则,并且可能损害行政相对人合理的期待利益,一审、二审法院对此未予纠正的作法不当。遂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判令商评委重新针对涉案商标作出复审决定。

对于判决结果,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认为,这意味着迪奥真我香水瓶的商标申请在国内通过的可能性很大。

焦点1

驳回商标申请是否有误?

经判决,商标局依据的事实基础明确有误,商评委有违行政程序正当性

庭审中,迪奥公司一方的诉讼代理人认为,在2014年申请商标时,迪奥公司申请商标为金色的三维立体商标,而商评委漏审立体商标,按照平面图形商标进行审查,构成程序上的错误,从而作出了错误的决定。

商评委一方的诉讼代理人则表示,迪奥真我香水瓶是国际申请注册商标,并申请中国领土延伸保护,国际局将申请材料移交中国商标局,迪奥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补充关于三维视图的材料,由于迪奥未提交补充材料,商标局将申请商标作为普通商标进行审查并无不当。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际局将申请材料移交中国商标局后,商标局对于迪奥公司是否需要补交材料并无通知。商评委的诉讼代理人称,不主动发补正通知,是因为存在国际送达的问题,直接向境外当事人送达比较困难。

最高法再审认为,迪奥公司已经在评审程序中明确了申请商标的具体类型为三维立体商标,并且通过补充三面视图的方式提出了补正要求。在商标局针对申请商标作出的驳回决定依据的事实基础明确有误,且迪奥公司明确将此作为复审理由的情况下,商评委对此未进行审查与置评的做法,有违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原则,因此撤销商评委此前的驳回复审决定。

专家观点: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崔国斌长期从事知识产权领域的研究,他告诉记者,一个企业如果在很多国家经营,理论上来讲注册商标需要到各国分别注册,耗时费力,而依据马德里协定,在一个国家提交申请商标权后,可以通过国际局转到不同的国家进入国内法阶段,从而达到程序上的便利。此案的焦点问题涉及国内商标注册程序与国际公约之间协调的问题。

崔国斌说,国际公约的初衷是为申请人提供便利,国内法规定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人在国际局登记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补充材料,但是没有有效的程序通知申请人何时进入了国内受理的阶段,反而为申请人造成不便,“最高法的判决相当于指出国内规则跟国际公约间不一致之处,我认为将来在商标法和细则方面会做一些调整,使商标局在作出决定前通知当事人这一程序启动起来。”

焦点2

香水瓶能否申请注册商标?

迪奥认为真我香水瓶有辨识度;商评委认为容器不足以让公众识别

庭审中涉及的另一个焦点问题,即迪奥公司申请的真我香水瓶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这关系到香水瓶能否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迪奥一方认为,真我香水瓶设计独特,具有很高的美学价值,与其他香水产品差别较大,并且通过长期的宣传推广,已经为消费者熟知。

商评委一方则认为,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容器天然不具有显著性,并且真我香水瓶这一立体商标仍然需要辅以文字说明,单独使用香水瓶不足以让公众识别。

针对这一问题,最高法最终判决商评委应当对迪奥公司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重新审查。判决指出,商标局、商评委在重新审查中应重点考虑申请商标的显著性与经过使用取得的显著性;还要考虑审查标准的一致性原则,因为最高法注意到,与本案商标相同类型的商标已经获得注册,不能以个案审查为由忽视执法标准的统一性问题。

专家观点:

崔国斌表示,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满后可以续展,这样一来,其他竞争对手没有机会使用类似的标志。正是基于这一原因,法律对于商标权的许可注册非常谨慎,一般推定常见的商品包装等不能注册商标权,除非商标与特定的公司、品牌之间建立了稳定的联系。

具体到此案,即需要消费者一看到这个香水瓶就知道代表迪奥公司,此时再许可其他竞争对手使用这一形状的瓶子,就会导致消费者误认,这种情况下应该许可商标注册。

■ 追访

“商标如通过利于防盗版”

根据最高法的终审判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评委将重新就迪奥的商标权申请作出复审决定。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迪奥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律师李凤仙认为,如果最终商评委通过了迪奥的商标权申请,将会为今后迪奥在市场上维权带来积极作用,通过商标权保护可以更有力、更便捷地打击市场上的仿冒、山寨产品。最高法的判决结果也会提升中国在国际上知识产权保护的形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评委一方的诉讼代理人说,最高法的判决结果认为商标评审存在程序性违法,目前商标法正在修改,可以考虑对某些程序作出更加明确的说明或者改动。

在崔国斌看来,案件通过最高法再审,会使社会更加关注立体商标的保护问题。崔国斌说,最高法的判决虽然没有在商标的显著性方面直接给出答案,但是指向性很清楚,即要求强调标准的一致性,“认定商标审查的程序上存在问题,所以最高法避免在实体问题上直接给出答案,这是比较谨慎的做法,体现了司法谦抑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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