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宣判 四川新闻网德阳12月24日讯(记者 周鸿 摄影报道)24日下午,关于“德阳牌”酱油商标的权属之争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德阳市人民中级法院判决,确认第112485号“德阳”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归德阳市振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公司)所有。 振兴公司:商标是国有资产 转让无效 资料显示,德阳酱油始于19世纪末的清朝同治年间,历史悠久,不仅在当地名气很大,而且还进入到了日本、美国、法国等海外市场。随后,更注册了“德阳牌”酱油商标。不过,当时注册该商标时,德阳酱油酿造厂还属于国有企业。 1996年12月4日,酱油厂进行改制,并以250万元一次性买断评估后的国有资产,公司性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民营企业。振兴公司认为,“德阳牌”商标登记在系酱油酿造厂名下,亦应当属于国有资产,而不是德阳市德阳牌酱油酿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酿造公司)资产。“德阳牌”商标系无形资产,仅是留给改制后酱油酿造厂继续使用,不属于被买断的国有净资产。 同时,振兴公司还表示,2009年7月28日,酱油酿造厂与酱油酿造公司联合出具的相关报告得出了两家企业均认可“德阳牌”商标属于国有资产,仅享有该商标的使用权。然而酱油酿造公司成立后,在未征得德阳市国资委授权和同意的情况下,却擅自将“德阳牌”商标以商标转让的方式登记至酱油酿造公司名下的行为,严重侵犯商标所有权人的权益,也会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应认定为无效。 振兴公司请求依法确认“德阳牌”商标(注册号:112485号)所有权归自己所有,并确认酱油酿造公司与酱油酿造厂之间关于“德阳牌”商标的转让行为无效;请求依法判令酱油酿造公司将“德阳牌”商标变更登记至原告振兴公司名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