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历时18 年,“巴布豆”商标之争终审判决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1988年,“巴布豆(BOBDOG)”卡通形象在日本诞生,1994年正式进入中国市场,上海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成立,后变更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巴布豆中国公司)。2001年2月,随着以“BABUDOG”形象为品牌核心的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泉州巴布豆公司)成立,两家“巴布豆”因“BABUDOG及图”商标展开激烈纷争。近日,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作出,双方纠纷有了新的进展。
同一商标频频招致纷争
据了解,2017年2月9日,巴布豆中国公司对泉州巴布豆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708658号“BABUDOG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如图)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实际上,早在2002年,诉争商标已引发了相关纷争。
2000年11月1日,福建晋江万泰盛鞋服有限公司(下称万泰盛公司)提交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牛皮、书包、伞、香肠肠衣等第18类商品上。诉争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上海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2002年1月提出异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经审理决定对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随后,万泰盛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申请复审。2012年2月9日,原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2015年,诉争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泉州巴布豆公司。
时隔5年后,巴布豆中国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与其第3387370号“巴布豆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如图)及关联公司巴布豆控股公司的第1434725号“LITTLE BOBDOG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如图)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与巴布豆中国公司在先享有著作权的卡通小狗作品(下称涉案作品,如图)构成实质性近似,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
据悉,引证商标一由上海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2002年11月29日提交注册申请,2004年8月28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钱包、伞、书包等第18类商品上,2010年11月经原商标局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巴布豆中国公司;引证商标二由红林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5月10日提交注册申请,2000年8月21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伞、书包等第18类商品上,2009年8月经原商标局核准转让至巴布豆控股公司。
针对巴布豆中国公司就诉争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原商评委经审理认为,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注册日晚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日,不能成为诉争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与巴布豆中国公司主张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在设计构图等方面有所差异,未构成实质性近似,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巴布豆中国公司的在先著作权。但是,诉争商标独立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显著独立识别的小狗图形在表现手法、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且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书包、伞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钱包、伞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牛皮等其他商品(下称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原商评委于2018年3月19日裁定对诉争商标在书包、伞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巴布豆中国公司不服原商评委所作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权利冲突处理引发关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作品整体上体现了设计者个人的选择和判断,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作品,巴布豆中国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涉案作品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公之于众,且诉争商标原申请人万泰盛公司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有机会接触到涉案作品;诉争商标图形部分为卡通小狗形象,与涉案作品在头部形状、耳朵、眼睛、鼻子方面基本一致,仅在手部及嘴部形状上有所区别,构成实质性相似。综上,法院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巴布豆中国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2019年9月2日,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原商评委所作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商评委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行使)重新作出审查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泉州巴布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作品中的卡通小狗图形具有一定的艺术美感,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已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向阳株式会社系涉案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虽然巴布豆中国公司受让取得涉案作品的时间晚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但其作为涉案作品的现权利人,有权提出该项主张。涉案作品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公之于众,诉争商标原申请人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有机会接触到涉案作品。经比对,诉争商标中的卡通小狗图形在耳朵、眼睛及脸型等方面的设计、布局与涉案作品基本相同,故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巴布豆中国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泉州巴布豆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在商标行政纠纷案件中,著作权和商标权时常会发生冲突,虽然著作权和商标权分别由不同的法律所规制,但著作权是自作品诞生之日则由权利人拥有,而商标权需要由注册产生,一旦某一主体将他人的作品拿去申请商标,权利的冲突便会由此产生,即损害了他人现有的在先著作权。”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戎朝介绍,该案中,法院明确了判断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时的考虑因素,即涉案作品构成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当事人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诉争商标申请人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有可能接触涉案作品、诉争商标标志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该案不仅实现了个案正义,而且为同一类型的案件树立了标杆,在司法层面明确了权利冲突的判断标准,能够有效地保障在先权利人的利益,也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商标申请行为,减少恶意注册、囤积商标等行为的发生。(本报实习记者 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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