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一中院一审判决商评委撤销核准LV注册成厨具用品的裁定,路易威登公司维权胜诉。
“LV”商标的侵权纠纷源于2002年4月10日。当时香港的新元企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LVMH”,用于成套烹饪锅等烹饪厨具商品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核,于2003年9月14日作出初步审定公告。
2001年10月17日,路易威登公司在法国注册LVMH商标,核定使用多个类别商品,其中包括“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以及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金银制品(餐具刀、叉和勺除外)”等商品。
路易威登公司看到商标局发出的初审公告,便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审理后,仍旧裁定对新元公司申请的LVMH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路易威登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010年,商评委作出复审裁定,认为新元公司的商标与路易威登的商标并未构成法律所禁止的近似商标。
此外,路易威登公司也无法证明,LV已经成为我国公众熟知并享有较高声誉的驰名商标,遂驳回路易威登公司的申请。
法院审理
商标相同易导致混淆
路易威登公司认为,新元公司的LVMH商标是对路易威登公司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侵犯了该公司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向法院起诉商评委,请求撤销商评委的裁定,判令该委重新作出裁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家公司的商标均为外文“LVMH”,无具体含义,且字体相同,应判定为相同标识。在使用商标的商品方面,也应判定为类似商品。新元公司申请与路易威登公司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法院认为商评委作出裁定认定的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该裁定,并要求商评委就路易威登公司提出的异议重新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