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招:封存实物提取证据
笔者曾经遇到这样的情形:执法人员在查处一起销售涉嫌商标侵权的名酒案时,无法在现场确认涉案酒是否属于侵权商品,于是就地封存,等待厂方技术人员来现场鉴定真伪。事后,当事人透露,如果知道这批酒是假的,他完全有条件买真酒调换这些假酒,因为认定自己的酒是真品,担心反而买来假酒弄巧成拙,所以没有调换。执法人员听了当事人此番话,吓了一跳。如果当事人更换了最重要的证据,问题的严重性可想而知。
在调查取证或提起诉讼过程中,个别商标违法案件当事人否认办案单位扣押的物品是自己生产、销售的,百般抵赖。对上述问题,执法人员可以通过现场封存实物,提取实物证据的方法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原件、原物的证明效力优于复制件、复制品。商标执法人员可以充分利用此规定,在现场检查时,把涉案的商标侵权商品抽样封存,等当事人在现场签字确认后,由办案单位妥善保管至救济期限届满,并在现场记录中详细记载封存实物取证的情况。有了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实物证据,可以将实物证据与现场记录、照片、笔录等其他证据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
第二招:现场摄像补充证据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执法人员经常采取相机取证方式,目的是通过图像直观地把何物在何地有何违法标志等要素表达出来。因此,拍摄涉嫌商标侵权商品的照片,应有反映涉嫌商标侵权物品所处现场环境位置的照片,还应有带侵权商标标志的物品近照以及侵权商标标志在涉案物品位置的特写。
但在有些商标侵权案件中,涉案的商标侵权标志因位置、大小、色泽等原因,仅使用相机拍照无法取得图像证据,或无法取得反映侵权商标标志在物品上位置的图像证据。例如,在汽车保险杠商标侵权案中,涉嫌侵权的商标标志直接注塑在保险杠内侧,又因侵权标志字体不大,使用相机很难拍摄到既反映侵权商标标志、又体现侵权商标标志在涉案物品上所处位置的照片。又如,在塑料保鲜盒商标侵权案中,有些侵权商标标志直接注塑在保鲜盒盒底与盒盖上,保鲜盒是无色透明的,使用相机拍摄不出侵权商标标志。
笔者以为,对于上述问题,执法人员可以利用相机、摄像机和拓印组合使用,解决取证问题。具体做法为一边利用油泥或铅笔拓印涉案的侵权商标标志,一边用相机或摄像机将拓印过程拍摄下来。这样可以固定侵权商标标志来源的证据,使各项证据之间互相印证。
第三招:用扫描仪提取证据
2011年,笔者所在单位查办一起销售侵权洋酒案时,有几款洋酒的侵权商标标志标注在瓶体正面标签的左下角,受数码相机像素和圆弧形瓶体的条件限制,无法拍摄到既能完整展示洋酒标签,又能清晰展示侵权商标标志的照片。执法人员又把涉案洋酒浸泡在水中,打算采用浸水方式提取标签,但瓶体在水中浸泡了一夜,仍无法完整地撕下标签。最后,执法人员想到用扫描仪扫描洋酒瓶体取证的方法,通过扫描洋酒瓶体正反两面,把瓶体与标签完整扫描成图像,最终取得实物照片证据,解决了数码相机不能解决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扫描仪取证时,应尽量保持标签的中间位置与扫描仪的板面接触,使扫描成的图像对称。还有,如果扫描的酒瓶外形较大,扫描仪的盖板不能严密闭合,会出现曝光,可以拿一件外衣覆盖在扫描仪上遮光,获得效果理想的图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