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9点,原告湖南某药房连锁公司和被告合肥老百姓大药房双方均由律师代理出庭。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称, 2005年2月21日,“老百姓”商标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后变更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目前,该公司已在湖南、广西、北京、上海等省市开设了15家子公司500多家直营门店。
自2004年起至今,公司一直排名在全国药品零售行业前三位,在办公用品、工作服、车辆及门店、礼品袋等广告宣传媒介上突出使用“老百姓”商标,成为公众识别“老百姓”大药房服务的显著标识。 但是,被告合肥老百姓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7月成立,未经原告允许,擅自使用原告合法使用在先、注册在先的驰名商标作为其企业名称,在招牌上将“老百姓”三个字用超大字体、鲜艳的颜色予以突出显示,并从事与原告相同、相似的经营内容和服务,属于“傍名牌”。
从而,导致原告不能以“老百姓”商标进入合肥市场,只能退而与百姓缘大药房等企业合作,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更多详情登陆合肥商标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