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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酒厂与荣和烧坊商标侵权纠纷

 
  发表时间:2012-11-10 10:32:39  来源:合肥智多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1989次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将贵州荣和烧坊酒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茅台酒厂认为,被告产品在包装位置突出使用了“MAOTAI”字样,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万元。同处茅台镇的两家酒厂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簿公堂。庭上,作为地名,将“茅台”的拼音应用于包装上是否构成侵权成为本案的焦点问题。
  
  原告茅台酒厂诉称,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是“MAOTAI”字母、“茅台”文字及其图形组合的系列注册商标注册人。早在2001年,“贵州茅台”商标就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称号。
  2011年5月18日,北京执法部门在北京西站查获标示为“百年荣和老窖”白酒一批,该白酒的外包装显要位置上突出了“MAOTAI”的字样。茅台酒厂认为,荣和烧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茅台酒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茅台镇的英文大写,是对地名的正常标注,且我们中间有间隔,与原告商标有区别,是合法的。”对于原告的起诉,被告代理律师反驳,“MAOTAITOWN”作为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同时,加之茅台镇有独特的生产环境,镇上有上百家白酒企业,几百年来一直经营白酒生意。作为地名,若“茅台镇”被原告注册成为商标后,不许其他企业使用,是对百家在此经营酒类生意企业的不公。
  对此,原告提出不同意见,指出荣和烧坊的注册地为贵州省贵阳市,并不是茅台镇甚至茅台镇所在的仁怀市。“如果外地企业也要使用茅台镇的名号,势必会造成该品牌最终被淡化”。同时原告表示,若描述性商标不可避免地需要用茅台镇时,是有其商标合理性的,但显然被告不符合该标准。据被告介绍,虽然其公司注册地在贵阳市,但酒的产地却在茅台镇。同时,茅台酒的注册商标为“MAOTAITOWN”中间没有任何空格和字符,而自己的产品为了突出产地,则在MAOTAI和TOWN中间加了空格以便区分。“茅台镇”可以作为地名被其他企业使用,即使从时间上看,也是自己使用在先。涉嫌侵权的产品系荣和烧坊2009年生产,一年后,茅台的“MAOTAITOWN”注册商标才申请下来。同时,被告代理人在庭上表示,荣和烧坊的产品包装盒上,有大号字体写着百年荣和老窖酒七个大字,与贵州茅台酒没有重复,故不存在攀附行为,也没有误导消费者。

  原告认为,荣和烧坊产品的包装与茅台集团的产品包装高度相似,很容易出现混淆,基本视觉上无差别。同时瓶装布局上,被告产品与茅台酒的综合布局和整体颜色也极为相似,且被告在产品瓶盖及企业网站上,均出现了大量茅台、茅台历史介绍等信息,使消费者容易混淆。
  据智多星合肥商标注册分析:荣和烧坊是具有百年传承的企业,其中部分员工经过4代传承,最终带来了百年的酿酒方法。“茅台镇”的地名既包含了产品产地独特,也包含了产品酿造工艺的独特,故认为荣和烧坊并没有发生侵权行为。同时,原告的心态是“只许自己用地名、只许自己讲历史”,这对茅台镇其他酒厂来说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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