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近似的判断主观性较大,但是司法实践中也总结出了一些基本一致的看法,这些看法可供参考。
(1)中文文字商标的文字完全,仅字体、字号、字形、颜色、顺序不同,被判定为近似的可能性比较大。如“劳力士”与“劳士力”,“采乐”与“乐采”。
(2)中文文字商标的文字基本相同,虽个别文字不同,但整体含义相同或者相似,被判定为近似的可能性比较大。如“熊猫”与“小熊猫”,“金六福”与“金陆福”。
(3)中文文字商标的文字基本相同,个别文字不同,虽含义差别较大,但整体形象高度近似,被判定为近似的可能性比较大。如“劳力士”与“劳力土”“大阳”与“太阳”。
(4)中文文字商标的文字基本相同,个别文字不同,虽含义差别较大,但读音完全相同,被判定为近似的可能性比较大。如“舒肤佳”与“舒服佳”,“九芝堂”与“九之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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