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不予备案:
(一)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
(二)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
(三)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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